申请人:浙江湖州金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
申请人因第23428131号“JJS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893629号“标神网 Bsbiddi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509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861898号“JS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JJSW”与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JSW”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细菌学研究外的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细菌学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细菌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