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盛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超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436105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020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视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公司简介、经营场所照片、名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二者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