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23293号“熊猫扒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熊猫扒虾 24223293

阅读:77727 2018-10-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长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23293号“熊猫扒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123439号“熊猫神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862378号“熊猫鲜货火锅panda xianhuohuog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驳…

  申请人:王长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23293号“熊猫扒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123439号“熊猫神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862378号“熊猫鲜货火锅panda xianhuohuog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驳回失效,故引证商标七、九不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016422号“熊猫餐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743520号“熊猫咖啡 Pandn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36650号“熊猫800 panda 8 mill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64678号“熊猫快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01784号“熊猫快餐 中式厨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51890号“PP熊猫Panda Pain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849623号“熊猫星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四、八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八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2、引证商标七、九均已经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该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九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熊猫扒虾”与引证商标一、五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熊猫”、引证商标二“熊猫快餐”、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熊猫快餐”、引证商标六“熊猫星厨”相比较,均含“熊猫”文字,在含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四、八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委不再等引证商标四、八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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