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4965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4496529

阅读:152950 2018-10-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爱克斯时代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96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4431339号“Ruei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

  申请人:北京爱克斯时代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96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4431339号“Ruei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4246号图形商标、第18289677A图形商标、第18289677号图形商标、第5139123号图形商标、第20877125号“熊窩BearD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引证商标六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与广告相关的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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