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土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37994号“汽车王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99299号“车乐园Auto Kingd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汽车王国”构成,作为商标指定在汽车车轮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