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沐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86517号“租一半 LEASING HA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材料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租一半”、对应英文“LEASING HALF”及图形组成,该标识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消减误认的可能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