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500211号“SL W STEVE LEUNG WELLN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L W STEVE LEUNG WELLNESS 25500211

阅读:28287 2018-10-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梁志天设计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海珠区领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5500211号“SL W STEVE LEUNG WELL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743395号“SL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5951…

  申请人:梁志天设计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海珠区领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5500211号“SL W STEVE LEUNG WELL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743395号“SL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59515号“漫空间装饰设计工程(大连)有限公司 Sl w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创始人的介绍及所获荣誉;2、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SL W”与引证商标一英文“SLW”、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部分“Sl w”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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