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方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73146号“拍逸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内容,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非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未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二、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2、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3、宣传推广材料;4、申请人全球排名情况;5、所获荣誉;6、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例;7、“融”字演变过程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是对汉字“拍逸融”的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消减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