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88406号《关于第164131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70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诉争商标在3602群组和3606群组外的其他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则诉争商标现有的指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再与引证商标三的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近似,两者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构成元素、图形的排列组合方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在“不动产管理;经纪;典当;信托”四项服务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管理;金融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担保”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 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管理;金融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担保”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管理;金融服务;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经纪;典当;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