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白山灵应宫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66320号“灵应宫 长白山灵应宫CHANGBAISHANLINGYING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版权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长白山灵应宫”为旅游景点名称,指定使用在“安排游览”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特点,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是否能获准初步审定与申请人是否对该标志的图文享有著作权无直接关联,申请人提交的版权证书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