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深思数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11748号《关于第20207970号“深思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2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4220群组服务上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4220群组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诉争商标在4220群组服务上应予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在“计算机编程”服务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深思云”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深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