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特奇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06428号《关于第20189043号“DAIRY 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7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已不在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应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在“兽医用制剂”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