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老船长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国嘉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23182号《关于第21366766号“宝宝代码 BABY CO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1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显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