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花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元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31410号《关于第21738732号“花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6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各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