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代瑞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57071号《关于第22438215号“米斯欧林MUSOLI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4939号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原告出具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同意声明书》,且二者存在一定差异,应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签署了《同意声明书》,同意申请人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因此,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