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670350号“熊猫看书PANDAREAD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熊猫看书PANDAREADER及图 21670350

阅读:37424 2018-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33753号《关于第21670350号“熊猫看书PANDAREAD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91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我委…

  申请人: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33753号《关于第21670350号“熊猫看书PANDAREAD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91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表现形式等方面差异较为明显,即使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能够区分,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凶悍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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