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金霍洛旗老农民农牧游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43362号“松道沟SONGDAOG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895597号图形商标、第18884648号图形商标、第18689093号“佬黔贝及图”商标、第10205133号图形商标、第6143898号图形商标、第61438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一、五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五的查询信息、申请商标的微信宣传图片、申请人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及广告制作发票。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18年7月20日第1608期《商标公告》上),因此引证商标一、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显著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肉干、腌制蔬菜、蛋、食用油脂、干食用菌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油(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二、四、六相区分。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肉干、腌制蔬菜、蛋、食用油脂、干食用菌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