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微网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45007号“PROSHO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582号决定,于2018年02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4年04月26日至2017年04月25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规定期间通过PROSHOP会员园地在线网站向消费者提供各类会员服务,其提交的使用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租借PROSHOP会员园地网站用服务器的相关协议;
2、申请人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制作PROSHOP会员园地网页页面、开发计算机系统的委托个别合同;
3、大金PROSHOP会员园地网站相关资料;
4、大金PROSHOP上海地区客户免费保养活动的企划书;
5、《时代报》刊登的广告;
6、广告公司提供的会员卡报价、会员卡及宣传页。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8年07月06日通过第160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03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10月0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升级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申请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显示,申请人的上海分公司租借了服务器并委托广告公司开发设计了复审商标的会员园地网站和系统。证据3显示,申请人的家用中央空调属于一个系统,需要安装、保养到更新。复审商标的会员园地网站为购买其商品的会员提供家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咨询、保养、更新和推广服务。证据4、5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的网站于规定期间内在《时代报》上进行了实际的宣传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于规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维护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