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69142号“K铃制造KR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铃制造KRING 5169142

阅读:94439 2018-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岳淼 申请人因第5169142号“K铃制造KR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1853号决定,于2018年02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岳淼

  

  申请人因第5169142号“K铃制造KR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1853号决定,于2018年02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于2014年03月17日至2017年03月16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密码磁卡、光盘、软盘”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隶属于国内知名的空中网集团互联网公司,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咪咕音乐及天翼爱音乐长期合作,并对复审商标进行宣传推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持续使用的系统截图;

  2、复审商标在天翼爱音乐合作服务之窗的使用证据;

  3、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商标的介绍;

  4、复审商标在优酷网、新浪微博、虾米音乐网、九酷音乐网、中国移动咪咕音乐的使用证据;

  5、复审商标的转让受理通知及流程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02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03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0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18年3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空中(中国)有限公司名义下,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申请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中的系统截图、天翼爱音乐合作服务之窗的使用证据显示,申请人以复审商标为歌手名的《铃儿响叮当(2006年美女财神版)》、《亲爱的你可知我有多么思念你(女生版)》等多个付费彩铃的版权有效期至2020年1月1日。证据3的百度百科、证据4中新浪微博、虾米、九酷、中国移动咪咕音乐网等使用证据显示,上述网络平台于规定期间内提供了以复审商标为创作者的《铃儿响叮当(2006年美女财神版)》、《我不想说我是鸡》、《亲爱的你可知我有多么思念你(女生版)》等彩铃的在线付费下载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于规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彩铃软件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与彩铃软件商品相类似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密码磁卡、光盘、软盘”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169142号“K铃制造KR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铃制造KRING 51691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9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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