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460842号“梅纪Mei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梅纪MeiJi 24460842

阅读:136429 2018-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梅朝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60842号“梅纪Mei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主动放弃在08小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236301号“m…

  申请人:梅朝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60842号“梅纪Mei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主动放弃在08小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236301号“meiji”商标、第7415325号“明治meiji”商标、第7236298号“mei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01、03、06小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另有国际注册第1275279号“make life lively meiji”商标、第13003438号“梅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08小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在“食用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予以确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是蛋清、蛋黄、咸蛋、皮蛋(松花蛋)、鹌鹑蛋、鹌鹑蛋罐头、蛋、食用蜗牛蛋、蛋粉。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蛋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的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460842号“梅纪Mei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梅纪MeiJi 244608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9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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