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玮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57694号“金硕JINSHUO J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006298号“金硕JINSHUO”商标、第5815755号“金硕LSHO及 JINSHUO及图”商标、第6232672号“金硕JINSHUO及图”商标、第12476387号“金硕”商标、第5894787号“JS及图”商标、第23036912号“金胜建材JINSHENGJIANCAI JS及图”商标、第9911751号“净善JINGSHAN JS及图”商标、第15605356号“JS及图”商标、第21858352号“金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玻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九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该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九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卷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九核定使用的防水卷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九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九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玻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