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富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55627号“安富电气公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电子监控装置;测量装置”两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对商标局驳回的其他商品提起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525645号“安富 RFW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78474号“富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二、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10103号“富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等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之后,再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感线圈支架;电开关;电线连接物;变压器;互感器;熔丝;熔断器;电涌保护器”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决定中维持注册。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电子监控装置;测量装置”两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商标局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安富电气公司”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富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感线圈支架;电开关;电线连接物;变压器;互感器;熔丝;熔断器;电涌保护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熔断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