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富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25480号“GROSVEN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548230号“GROSVEN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等引证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再审理本案。
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GROSVENOR”与引证商标文字“GROSVENO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分析;证券交易行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投资基金的金融管理”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共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