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瞳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280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2272570号“图形”商标、第21173641号“图形”商标、第17061018号“图形”商标、第15381273号“图形”商标、第13311323号“DARKMASTER及图”商标、第17026882号“猫途鹰TRIPADVIS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字符识别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