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瞳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15876号“CAREYE 云眼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445815号“眼管家 EYE KEPPER”商标、第8569897号“车视界 车视界直达你的世界 CAREYE.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结构、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