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信精机 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467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116336号图形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申请人:爱信精机 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467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116336号图形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