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明德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54344号“ILLUMINATING INFORM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并未表示服务的特点,也并非同行业者在描述服务时所常用的直接的描述方式,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理应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创意;相关网站信息;UMDASCH集团用户体验的反馈;相关网站介绍及合作报道;相关发票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ILLUMINATING INFORMATION”构成,可译为“说明信息”,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