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雅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83918号“法雅J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法雅”、拉丁字母组合“JF”组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39657号“家富富侨JIAFUFUQIAO JF及图”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同时使用在本案所涉服务项目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