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349254号“ampli-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mpli-D及图 25349254

阅读:103487 2018-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349254号“ampl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4926号“AMPL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

  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349254号“ampl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4926号“AMPL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三、申请人正在积极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取得联系,以期获得相关同意书。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享有在先权。申请人并未向我委提交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并使用的相关同意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药制剂、维生素制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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