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H美丽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北京北斗联星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麦恩拉夫特有限公司)
大陆接收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2日对第19054032A号“FREEM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FREEMAN”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原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知名商标的行为;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官网简介;
2.申请人产品宣传手册及翻译;
3.申请人在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情况;
4.相关商标的注册信息及转让情况;
5.相关网络页面截图及搜索结果;
6.相关代理协议;
7.相关新闻报道证据。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原被申请人独创的,申请人在中国对“FREEMAN”商标没有任何在先权利,申请人也没有提交相关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原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相关授权书;
2.销售发票。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域名权,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相关商标的注册和转让信息。
我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7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18年8月6日由原被申请人转让给被申请人,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委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抢注。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域外证据,相关网页截图等域内证据形成时间多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或无证据形成时间,且不能证明上述商标使用证据与申请人有何种关联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域名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