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用朴合金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73807号“USER PARTN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709182号“盈派及图”商标、第9525235号“鹏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销售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刀片(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刀片(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