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刚刚好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151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321688号“金发集团”商标、第24911810号“XINSHG TECHNOLOGY”商标、第8961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处于无效状态。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状态查询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