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交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31343号“壹行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7269835号“一指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形成稳定市场秩序,未发生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形,应予核准注册。三、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壹行天下”与引证商标“一指行天下”均包含汉字“行天下”,且“壹”与“一”读音相同,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象信息;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气象信息;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