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志纵四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69604号“蓝蝎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蓝蝎子”,其中“蝎子”从古至今,常被人们用以形容妖艳美丽的女子,而“蓝”色又象征智慧、纯洁、富有英雄气概。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的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本案中,目前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蓝蝎子”与其指定使用的茶、谷类制品等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从而误导相关公众。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了其指定使用的茶、谷类制品等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