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一点一滴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首蓝(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24358号“一点一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没有其他不良影响。申请人在2018年1月11日已向对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营业范围的变更申请,删除了“商标设计、商标代理”两个自始至终都不会参与的项目,于2018年1月12日申请人营业范围变更成功。申请人已有第14434495号“一点一滴及图”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第14434495号“一点一滴及图”商标转让信息、变更(备案)通知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已删除了“商标设计、商标代理”经营项目。
我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鉴于申请人的营业范围已删除了“商标设计、商标代理”项目,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且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