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亮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吉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69532号“荞行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6454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装饰织品;编织织物;纺织品制壁挂;丝织美术品;纺织品毛巾;被子;旅行用毯(膝盖保暖用);褥垫套;睡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布;丝织、交织图画;纺织品毛巾;床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