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932883号“LIF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117555号“LIFE TO 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42867号“LI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LIFEME”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LIFE TO ME”、“LIFEE”在读音、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广告;进出口代理;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