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一禾联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44523号“ONEHE 一禾 源初心 利万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973242号“一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93424号“禾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952369号“一禾王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555881号“禾一原素 专注儿童美术教育 发现美翻译美创造美 ART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 一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部分“ 一禾”、“禾一”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摄影;导游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旅行陪伴;微缩摄影;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