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挺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10593号“YANH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0113385号“YANH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573320号“Yanh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36864号“Yanh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58446号“然禧 YANH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28590号“养味 yanw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部分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肥皂;清洁制剂;研磨膏;香精油;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减肥用化妆品”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YANHEE”与引证商标二“Yanhee” 、引证商标四英文部分“YANHEE”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YANHEE”与引证商标五英文部分“YANHEE”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杀虫剂、净化剂、驱昆虫剂、枸杞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净化剂、杀虫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蜂胶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膏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膏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