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242357号“一禾 源初心 利万物 ONE 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禾 源初心 利万物 ONE HE 26242357

阅读:74437 2018-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一禾联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42357号“一禾 源初心 利万物 ONE 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235015号“壹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7468号“禾一”商标(以…

  申请人:北京一禾联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42357号“一禾 源初心 利万物 ONE 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235015号“壹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7468号“禾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24312号“禾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951642号“一禾王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一禾”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部分“壹禾”、“禾一”、“一禾”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242357号“一禾 源初心 利万物 ONE 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禾 源初心 利万物 ONE HE 262423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9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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