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625503号“Mountain Cam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untain Camp及图 25625503

阅读:139963 2018-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山峰营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里手企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25503号“Mountain Cam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745631号“山之巅 MOUNTAIN 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59665号“W…

  申请人:北京山峰营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里手企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25503号“Mountain Cam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745631号“山之巅 MOUNTAIN 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59665号“WOOPZROO 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16206553号“茂堂企业 MOUNTAIN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Mountain”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外文“MOUNTAIN”高度近似,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体育野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625503号“Mountain Cam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ountain Camp及图 256255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9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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