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维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54281号“军创清洁燃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4360587号“中国石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及文字“军创清洁燃油”经上下排列而成,其中图形所占比例较大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动机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能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的“清洁燃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军创”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军创”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指定商品与军队有关,进而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