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久盛地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90013号“久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156029号“久盛 JIU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17年10月13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商标局引证的第4156041号“久盛 JIU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至2017年12月13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