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52669号“康夫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康夫及图 8252669

阅读:146828 2018-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潮安县华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4日对第8252669号“康夫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康夫KANGFU及图”商标…

  申请人: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潮安县华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4日对第8252669号“康夫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康夫KANGFU及图”商标经长期的使用和大力的宣传,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在2010年被认定为第11类“电吹风”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争议商标与第1018438号“康夫KA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15350号“康夫KA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综上, 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引证商标等的详细信息页;

  2、申请人“康夫KANGFU及图”商标受保护记录;

  3、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等;

  4、申请人产品宣传册及产品包装图片资料;

  5、相关购销合同等;

  6、申请人维权成功案例。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于2010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家具部件等商品上,经异议,异议裁定公告日期为2012年10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吹风机、电吹风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商标法》第九条等内容已体现在修改前《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委不再予以赘述。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使用在“电吹风”商品上的“康夫KANGFU及图”商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家具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藉以知名的“电吹风”商品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类商品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至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已超过五年,且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故申请人援引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起无效宣告之评审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委依法予以驳回。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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