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龙马化学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卢文书)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秀霞
申请人因第8044387号“洛可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5481号决定,于2018年01月2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卢文书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一直持续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合同;
2、装修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卢文书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合同;
2、销售合同及发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卢文书于2010年2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上,201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2018年3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广东龙马化学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提交的粤莞核变通内字[2017]第1700889642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表明,“广东龙马化学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龙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我委于2018年9月13日向广东龙马化学有限公司寄出《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现广东龙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称,将承继复审商标的全部权益和所有民事法律责任。并提交了粤莞核变通内字[2017]第1700889642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能证明申请人与深圳市益海文装饰有限公司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证据2可以证明深圳市益海文装饰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限内在居室装潢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室内装璜修理;室内外油漆”服务与居室装潢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维持注册。
考虑到“建筑信息;建筑物防水;商品房建造;打井;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车辆清洗;防锈;游泳池维护”服务与居室装潢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该服务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建筑信息;建筑物防水;商品房建造;打井;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车辆清洗;防锈;游泳池维护”服务,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于上述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建筑信息;建筑物防水;商品房建造;打井;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车辆清洗;防锈;游泳池维护”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室内装璜修理;室内外油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室内装璜修理;室内外油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建筑信息;建筑物防水;商品房建造;打井;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车辆清洗;防锈;游泳池维护”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