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爱希特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883323号“AISHITOTO愛しと一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3099808号“爱宝春 迟宝春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商标局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73914号“一帆风顺的爱 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90687号“∑ 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75347号“爱 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