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37760号“fir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irst及图 G1337760

阅读:63405 2018-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FIRST FRESH NEW ZEALAND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7760号“fir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86683号“F'IRST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4747号“…

  申请人:FIRST FRESH NEW ZEALAND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7760号“fir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86683号“F'IRST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4747号“FIRST CHO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目前经营状态为注销,引证商标一不会投入实际使用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二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亦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first”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标识“F'IRST ”、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FIRST ”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种子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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