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好材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18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16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44448号“恒纪超邦 HENGJI PAI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00680号“KU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聚乙烯胶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染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