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91406号“丽康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丽康夫 20691406

阅读:82806 2018-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希斯富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4日对第20691406号“丽康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

  申请人:广东华能达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希斯富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4日对第20691406号“丽康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康夫KANGFU及图”商标经长期的使用和大力的宣传,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在2010年被认定为第11类“电吹风”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争议商标与第1018438号“康夫KA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15350号“康夫KA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471499号“康夫KA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共存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综上, 申请人请求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引证商标等的详细信息页;

  2、申请人“康夫KANGFU及图”商标受保护记录;

  3、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证书等;

  4、申请人产品宣传册及产品包装图片资料;

  5、相关购销合同等;

  6、申请人维权成功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于2016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9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吹风机等商品与第3类香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商标法》第九条等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委不再予以赘述。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电吹风机、电吹风、香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使用在“电吹风”商品上的“康夫KANGFU及图”商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藉以知名的“电吹风”商品分属于不同的行业领域,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类商品在实际市场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691406号“丽康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丽康夫 206914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907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