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海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邦互信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78564号“金康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46428号“康田K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已对引证商标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的审查结果对本案结果至关重要,请求中止本案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金康田”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康田”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类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类植物肥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